各高等学校,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省高等学校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建立起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黑发[2003]14号)有关精神,经商省教育厅,现就我省部分高等学校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直接聘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任范围
从今年开始,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博士点的高等学校中的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进行全省统一任职资格评审,全面试行由学校直接聘任制度。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系列或专业由学校向省有关评委会等额推荐参评人员,经评审、审批获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后再行聘任。考试系列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
直接聘任工作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工作中的作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在聘任过程中,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应与其他应聘人员一样,按规定履行相同的聘任程序,如条件相同应优先聘任。如未能聘任,其原有资格予以承认,可以此参加有关技术、学术活动。
三、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本着结构合理、总量控制、精简效能、重点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并根据学校的规模、层次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实际需要进行。同时,要规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以省编办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编制数之和为基数,科学、合理地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正、副高级职务结构比例分别为10—15%、35—40%;中、初级职务结构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按黑人发[2004]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学校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在我省的两院院士、国家批准的暂缓离退休人员;国家级、省级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含延聘人员)可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
四、聘任条件
应聘者必须具备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具体条件由各高等学校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并结合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情况制定。
五、聘任程序
学校应成立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人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学校领导,专家代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聘任委员会;院、系(所)应成立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的聘任小组。学校聘任委员会下设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和学术、技术评议组。
各学校聘任委员会和院、系(所)聘任小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自行制定聘任程序。
六、聘任合同及聘后管理
学校应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双方的权利、终止聘任的条件、违反聘任责任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每个聘期的时限由学校根据各个专业的工作性质、受聘人员年龄来确定,一般为三至四年,最长不超过六年。学校应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有关这方面的具体要求,由各学校参照黑龙江省人事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推行评聘分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人办字[2000]71号)精神制定。
受聘人员应按受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职务级别变更后,其工资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
如受聘人员调到省内其他单位及外省工作的,原聘任学校应当出具在校受聘职务、履职考核等方面的材料,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手续。
七、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试行直接聘任制度是学校用人机制的重要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因此,政府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各司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稳步实施。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对直接聘任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学校负责。
各学校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本校部分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省人事厅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方案上报省人事厅的时间截止8月底。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