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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我省高等学校进一步开展直接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0-08-18浏览:20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我省高等学校进一步开展直接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发[2005]37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各高等学校,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我省于2004年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有博士点的9所高等学校中的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等5个系列全面试行了由学校直接聘任(以下简称直聘)制度。经过一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可行的。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今年将在我省高校进一步开展直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将直聘范围扩大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中的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五个系列。鉴于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含医学院校卫生所)中的卫生系列实行直聘的条件基本成熟,从今年起,这一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也纳入直聘范围。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非考试系列和专业,由学校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向省有关评委会等额推荐参评人员,经评审、核准获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后,再履行聘任手续。

     凡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系列和专业,无论其是否在规定的直聘范围,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确定和兑现职务工资办法按黑人发[2004]56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年高、中级直聘人员由省教育厅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有关具体问题

     (一)各高等学校每年度直聘的时间,原则上与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时间同步进行,并一次完成,聘任时间从当年的9月1日算起。

     (二)各高等学校可在全省统一制发的《评审标准》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直聘条件和标准。对符合黑人发[2004]84号和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绿色通道”政策的人员,学校可进行直聘,并由省教育厅将结果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对拟聘岗位与原岗位不一致的,原则上可按拟聘岗位的任职条件直接聘任。

     (四)对外语和计算机的要求,原则上可根据拟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在参加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并达到省内以上通用标准的基础上,由学校自行掌握。

 (五)凡进入高等学校的博士后出站人员,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由学校根据博士后出站前的专家评定意见,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六)对符合黑人办字[1998]7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担任教学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学校直接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七)对直聘到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再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由学校发给聘任证书。聘任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各高校自行印制。

     四、直聘工作的其它要求,可按《关于黑龙江省部分高等学校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直接聘任的若干意见》(黑人发 [2004]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