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本部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7-27浏览:318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本部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农垦校发[2002]49号
 
    一、总则
    1、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并规范学校聘用合同制管理,保障学校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聘用(聘任)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01]15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6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2、学校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党政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3、推行聘用合同制要贯彻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坚持有利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强化竞争机制,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建立能上能下、能出能进的用人机制。
    4、聘用管理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即不能聘用与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行政副职和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职务。
    5、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附属单位和企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聘用条件及程序
    (一)被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相关能力。
    3、身体健康,能承担并完成满负荷工作任务。
    4、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聘任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1、学校公布聘用岗位、名额、条件和办法等;
    2、竞聘人提出申请;
    3、进行政治考核、业务或文化考试及民意测验等;
    4、各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拟聘用人选;
    5、经人事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后,公示拟聘用结果;
    6、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管理
    (一)聘用合同的订立
    1、聘用合同的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学校法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书,一式三份,经审核、鉴证后,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2、聘用合同包括各方权利义务、工作职责及待遇。
    3、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龄的截止期。对首次聘用(包括转岗)人员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聘用大中专毕业生,要按规定实行试聘期。
    (二)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
    1、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单位对受聘员工要坚持进行岗位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现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要作为聘期内受聘人员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和合同到期解聘、续聘的主要依据。
    2、原工勤人员聘为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为工勤人员,合同期内其工资、津贴、职称等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
    3、学校和受聘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4、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须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时,合同即行终止。
    3、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
    4、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违法违纪的;
    (5)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两个月无故旷工的;
    (6)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解除聘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经岗位考核,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能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7、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应予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1)在试用期内的;
    (2)学校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3)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考入中专以上学校,以及应征入伍的;
    (4)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要求,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公派出国学习或劳务输出的。
    8、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在7天内报劳动人事部门,学校在接到申请30天内予以答复,对申请人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办理解聘手续。对申请人在未解除聘用合同前擅自离职的,学校可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落聘人员管理
    落聘者按《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本部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农垦校发[2002]43号)执行。
    五、附则
    1、各类人员具体聘用办法另行制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0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