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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的通知

时间:2021-10-29浏览:10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有效遏制、铲除教育行业“微腐败”问题,打好、打赢我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程攻坚战,提升高校教师职业修养,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引导教师严格廉洁从教,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高校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高校要针对高校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负面清单,开展自上而下层层排查、自下而上自查自纠活动。一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问责机制高校是师德管理的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敢于担当,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努力做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创新师德教育,推动完善师德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把师德建设纳入教学管理的全过程,引导广大教师以“四有好老师”为目标,坚持做到“四个相统一”,做好“四个引路人”,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增强教书育人责任感。三要完善师德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师德监督。各高校要把师德考核评价摆在教师考核评价的首要位置,要在树立师德正面典型,挖掘师德优秀典范,弘扬大爱师魂的同时,不断强化师德监督考评,建立健全教师个人师德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师德失范惩处力度。教师违反从业行为“十禁止”等师德失范行为,特别是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上的,坚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8年5月2日

 

                                                  



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


1.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

2.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行为

3.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4.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5.禁止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入党(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6.禁止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禁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8.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9.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