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大培养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工作力度,巩固和发展我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优势,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金管理,更好的发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方向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的资助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资助。
(一)对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的资助
对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重点是直接从事经济领域研究的学科、专业梯队,每年资助10?20个,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主要用于建立和完善重点实验室、重点图书室,购置中小型实验设备和专业图书。
(二)对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人才队伍建设的资助
统一组织或选派并资助30名左右的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到国内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考察等。
二、资助条件
(一)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条件
申请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是设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中的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
2、学科、专业当年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重点是直接从事经济领域研究的在研项目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专业当年从事涉及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科研自选项目。
3、学科、专业设备、资料急需更新、增置,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经资助后,科研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二)人才队伍建设资助条件
申请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人才队伍建设资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
2、学科、专业当年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重点是直接从事经济领域研究的在研项目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专业当年从事涉及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科研自选项目。
3、所参加的国内短期培训、学术交流、考察等任务,须与当年所从事的科研项目直接相关。
三、申报与审批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金实行申报审批制。
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的资助,由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提出申请;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人才队伍建设的资助,由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提出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报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省直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规定条件认真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论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意见确定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资助项目。
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省直主管部门的报告。
(二)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助的,填写《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人才队伍建设资助的,填写《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资助项目的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提交本单位已筹集到位的资金证明。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跟踪问效。有关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中省直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并认真做好资助项目的登记、鉴定工作,每年年终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以及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在培训、学术交流、考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应将有关完成验收情况及培训、学术交流、考察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受资助单位对资助的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助资金要单独立账,专项管理,专项使用。资助单位和个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经费使用不当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收回资助资金,且三年内不再资助。
五、资金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中省直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检查制约机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和受资助的学科、专业及受资助人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管理使用好此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黑人发[2004]160号文)自行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申请表
2、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