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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8-24浏览:3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

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123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大专院校:

现将《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和“人才兴安岭行动纲要”,加强我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进一步激励我省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公开遴选、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将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价、实地考核有序结合。做到程序规范、透明,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中的作用。

第三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合理布局”原则。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协调,重点扶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四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引入考核和竞争机制,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采取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的方法,优胜劣汰,使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保持领先地位和不断进取的态势。

第五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省各级、各类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日常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由各地区、各主管单位负责,充分发挥各市(地)、中省直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凭实绩,重公论,全面、客观、公正地选拔专业技术人才,将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好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中。

第七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重成果、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将确有贡献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中,重点向生产、科研、教学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八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是以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以及第三梯队成员为核心,以其它骨干成员为补充,依托学科、专业组成的一个梯次配备、老中青结合的具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九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以巩固、发展、提高学科、专业优势,在科研、教学、生产实践中加快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以老带青,言传身教,促进人才资源保持长久优势、健康发展。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以传思想、传技术、传经验为主的方式,对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传、帮、带,促进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所在学科、专业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在国内外、省内外同类学科、专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明显优势的学科、专业。梯队应有3-5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同时能根据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发展方向,产学研结合紧密,研究成果能够为黑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我省各级各类性质的事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建立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分为省级重点、地市(厅局)级和县级三个层次。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等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比照相应级别建立。

第十二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设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1名,第三梯队人员13名,梯队成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大专院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科研院所、国有、民营企业等事企业单位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所规定的学科、专业确定。

 

第三章  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第十四条  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精华,代表着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水平和声誉。梯队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是我省新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

(一)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做出较大贡献;

3、基础理论雄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掌握国内外信息,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善于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

4、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梯队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本学科、专业的特色和扩大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5、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6、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7、具有教授、研究员或享受研究员级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成果、业绩突出的可放宽至60周岁。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2、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主持完成国家、省(部)重大、重点项目以及国家二类新药等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是我省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成果,以上奖励排名在前3名;

6、所著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著是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学研究课题;

上述成果、业绩的取得以最近5年为准。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可直接当选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职责。

1、负责制定本学科、专业发展建设规划,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带领所在学科、专业赶超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2加强学科、专业梯队的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组织学科、专业梯队成员进行学术交流研讨,为梯队成员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积蓄力量。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骨干,使其早日脱颖而出,成为学科、专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3、积极组织参加国家和省重点课题和重大项目的申报,组织力量进行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4、负责学科、专业梯队建设经费的预算和使用,做到单独立帐,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与监督。

5、负责协调梯队成员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和矛盾,定期检查梯队成员工作,对梯队成员的调整和更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

(一)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忠于科研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有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虚心好学,刻苦钻研,求实创新;

3、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和发展动向,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创新;

4、有较强的学术、技术工作能力,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成绩显著,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取得多项发明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多篇学术、技术论文;或在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有在研项目;

6、在省内有较高学术、技术地位,有望在一定培养期内成为本学科、专业梯队的带头人;

7、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其他条件参照梯队带头人条件。

(二)职责。协助带头人制定本学科、专业梯队的发展规划,协助带头人完成本梯队人员的培养和使用,独立或协助带头人完成本梯队申请的重点课题或重大项目的研究等,协助带头人协调梯队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待遇

1、被批准为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颁发黑龙江省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证书,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津贴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3、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在晋升职务、职称、评优、申报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考核,申报国家和其它省级以上专家称号时可不受申报指标的限制。

4、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可享受黑龙江省人才资助资金提供的考察休假、学术交流及培训等。

第十八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第三梯队人员条件参照后备带头人条件。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第十九条  地市(厅局)、县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梯队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条件参照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条件执行。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申报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科、专业,大中专院校要求是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重点学科,其它事企业单位要求在中省直主管单位、各市地所属的重点专业梯队基础上进行推荐和选拔。

第二十一条  申报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需填写《黑龙江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批表》和《黑龙江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审批表》,本学科、专业开展科研、教学、生产等整体工作情况的综合材料,由各地市、中省直主管部门出具正式推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批。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及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认定和审批。中省直有关单位地市(厅局)级、县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由各地市、中省直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进行调整更换时选拔条件参照新建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并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各类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审批和认定工作,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调整,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基础设施资助,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津贴的发放,人才资助资金的使用等。

第二十六条  各市地、中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负责本单位自行建立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管理工作,协助管理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每年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人才梯队规划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人才培养与使用情况;学科、专业梯队取得成果、业绩情况;学科、专业梯队产学研结合情况,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考核完成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规划,制定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目标、培养措施等;建立领导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并定期研究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每三年评估一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评估验收情况,对符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业绩不突出,无科研成果和在研项目,或科研成果不突出,以及管理不善,在培养使用人才上存在问题的予以调整或撤消。

第二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定期检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出现问题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资格及有关待遇。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

2、因政策不落实,或因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因受到排挤、打击得不到正常晋职、晋升而导致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调离的;

3、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丧失或违背其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4、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带头人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在岗而又无符合条件的人接替带头人工作的;

6、后备带头人因调离、辞职等原因无人接替的;

7、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撤销、合并的;

8、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上述情况,要及时申报,超过三个月不申报者,一律取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资格,并取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资格,同时停发津贴,取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基础设施资助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立各主管单位与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广泛联系制度。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主要人事变动、开展重大活动、人员受奖、职称(务)晋升等,要及时报告主管单位,以便各主管单位及时掌握梯队工作动态,并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批准为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可申请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基础设施资助资金及人才资助资金,用于开展科研工作、购置科研资料、科研设备,参加学术交流、短期进修等。资助资金不平均发放,重点放在基础理论研究、科研成果开发、推广等。由各梯队通过各地市、中省直主管部门每年申报一次。

第三十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基础建设资助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拨到学科、专业梯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及挪用,每年由梯队将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资金决算表,经各地市、中省直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资助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者,追回下拨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各地市(厅局)、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优惠政策和各项待遇,由各地市、中省直主管部门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细则》(黑人发[2003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