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搞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在认真研究论证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试行,并将试行中的意见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不断充实和完善。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实施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施细则》是我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根本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严格规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权限。要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等现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保证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健康开展。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黑龙江省关于《
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搞好我省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
教师资格共分为以下7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分类确定其相应类别。
(二)教师资格的适用
1.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受聘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师;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等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相互通用;
4.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凡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不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二、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对象
(一)凡是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高等学校(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下同)在职教师或拟聘教师职务人员。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中国公民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中国公民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且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视为具备合格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高职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专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审核、省教育厅批准后,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以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能力。
1、普通话水平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
普通话水平的测试工作由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市(地)级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具体负责测试。对经过测试合格者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2、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并合格。具体的体检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
3、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其他在合格学历教育阶段未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补修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内容和办法另行规定。
4、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或者虽然是师范教育类专业,但未取得教育教学实践(教育教学见习、实习)合格成绩的人员,以及毕业后长期(距申请教师资格时间达10年及其以上)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并参加由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和试讲合格。
5、关于部分人员的特殊规定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其所受合格学历教育期间已经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并且经考核合格的,可视为具备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所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条件,不必再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合格学历为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见习、实习等教育实践,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在近10年内从事相应层次教育教学工作的,可视为具备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所要求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条件,不必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条件不作为必备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由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全省统一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可视为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并合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管理权限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法定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他部门和单位未经省教育厅依法委托,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1.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省、市(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对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结果报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
(2)负责对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2.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市(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市(地)教师资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办法,并对本市(地)所辖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结果报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
3.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划,对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下同)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委托授权认定的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委托授权后,负责对本学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认定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认定。
(三)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其职责
1.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成立相应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育教学专家组成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
2.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也要成立由学校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教授组成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专业小组,负责对相关专业、学科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4.各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对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教师资格的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受理时间及工作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全省统一规定为每年的4月上旬,并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向社会公布。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提前将本地区本学校受理教师资格的时间、工作计划、步骤、申请及认定的条件、程序、办法及其他有关事宜向社会公布,并提供良好的服务,主动答复有关咨询,及时为申请人员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好受理申请的各项准备工作。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中国公民的权利,实行自愿的原则。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均应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教师资格。
(二)申请办法及要求
1.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别,按照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不同管理权限,在受理期限内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办法是: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申请手续;
(2)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其本人到学校教师资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申请手续;
(3)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其本人到学校人事(师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到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4)各级各类学校在职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其任职学校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其他社会人员由其本人到其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5)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提出申请。其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时,向其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其就读学校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申请时,由其就读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其本人到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并领得有关材料和表格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个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及其所在地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8)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原始成绩单及其复印件,或者考试、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9)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高等学校已聘任或拟聘任申请人为本校教师的聘任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在职教师由其任教学校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方面写出评价意见;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对其思想品德写出评价意见,证明有无犯罪记录。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作进一步了解和考察。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可以持毕业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申请时,应提交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5.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不须提交基本材料中的第(6)、(8)项。
6.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须按学科进行申请。其中,在职教师按其本人目前任教的学科进行申请,社会人员按其本人合格学历中所学专业进行申请。申请学科目录见《教师资格申请学科目录表》(附件一)。
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缴纳证书工本费及认定费用。学校在编正式教师、受委托高校拟聘教师人员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不缴纳认定费用。
六、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和办法
(一)认定的工作程序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
1.申请人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材料和表格,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规定的基本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或以适当方式公布,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二)认定工作的办法及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2.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要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充分尊重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审查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申请人的教师资格。
七、教师资格的丧失、撤销
1.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1)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3.对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档案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档案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由获得者本人持有,是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在全国相应学校通用,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统一向教育部订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由教育部统一样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2.《教师资格证书》一律使用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3.《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教师资格申请表》的编号必须与《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相一致,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钢印、公章后生效。
《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共17位,其格式和含义为:
□□□□ □□ □□□ □ □ □□□□□□
年度 省级 认定单位 类型 性别 序号
年度代码:是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代码,例如2004年度代码为“2004”。
省级代码:是指教师资格认定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黑龙江省的代码为“23”。
认定单位代码:是指本省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省、市(地)、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编号,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代码见附件二。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统一使用省教育厅的代码。
类型代码:是指教师资格种类编号。
“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
“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
“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性别代码:是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
“0”代表男性;
“1”代表女性。
序号代码:是指《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编排生成。
4.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一份由其工作单位保存,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按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建立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
5.《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其本人在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报刊上声明遗失后,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原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时,应在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字样及补发日期,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证书编号一致。
6.对丧失教师资格者,须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归档备案,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入人事档案。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还应在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