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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8-18浏览:13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通知

 

黑教职改字〔2008〕3号
各高等学校: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分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人员和不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人员两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发〔1990〕1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的通知》(黑发〔1990〕9号)的要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九十年代初,我省根据文件要求和结合当时高校的实际情况,将其中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人员先纳入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教师系列),并在省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审组”,后简称“法学二组”,而其中不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人员后来参加了由省委宣传部组织的政工师系列职称的评审。
    经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研究并请示有关省领导同意,今后在全省高校不再评审政工师系列职称。对于已经评审了政工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以在单独核定的指标限额内和通过自然减员的办法逐步予以兑现工资待遇;对于其中具备了省人事厅制定下发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与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竞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人员队伍建设,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我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聘范围
    高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高校所有专职从事党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涉及的具体部门有:学生处(学工部)、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共青团、工会、武装部以及基层党组织等。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系列和条件
在高校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中,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仍然按原来的规定继续评聘高校教师系列相应职务;不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党务管理和党务工作研究的人员,可以评聘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体标准按《黑龙江省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掌握;主要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可以评聘档案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体标准按《黑龙江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掌握。
    三、评审和聘任
    1.上述申报教师系列和科研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其申报材料上报省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法二)予以评审;申报档案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人员,其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委托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对于已经评审了政工师系列高、中级职称的人员,若学历、外语和计算机知识、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均达到了由省人事厅制定下发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申请同级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级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具备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聘任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核定的总岗位限额内进行。实行自主聘任的高等学校,对于属于自主聘任范围的,可以按自主聘任办法进行;不属于自主聘任范围的,先报省里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后再按规定予以聘任。
    四、有关要求
    各高等学校要对此项工作给予重视,加强组织和领导。今后,要将学校所有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职称纳入全校整体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之中,进行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在工作中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地做好相关工作,耐心地化解各种矛盾,保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以及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顺利进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