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发[2001]122号
各地、市人事局、财政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人才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速“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及省政府有关决定的精神,特制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
一、选拔原则
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实际贡献为依据,不仅要看成果的获奖层次,而且要看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的实际效果。在指标范围内,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择优选拔,确保人选质量。选拔工作要向关系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倾斜,向工农业生产及教育、卫生等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选拔享受国务院及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主要在企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工作可适当扩展到农民技师范围。
(二)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 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及在农业农村生产一线推广新技术、贡献突出的农民技术人员。
(三)下列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或已不在岗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三、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二)具有很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
(三)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及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以及两项上述国家级成果奖四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四)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获得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等级奖的成果的首位人员及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两项二等奖成果的首位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教学及教育理论研究方面成绩突出,为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博士生导师及全国著名的优秀教师;或者是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及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六)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七)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享有盛名,是获得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行业最高奖的主要完成者。
(九)职业体育教练员,其培养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奥运项目奖牌,或在亚运会比赛中取得亚运项目金牌,或破奥运会记录、世界记录并被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承认;并且在比赛前四年内执训满两年。
(十)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技师,其研究和推广的成果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并且不但能自己掌握先进技术,而且能传播先进技术,发挥辐射作用,带领广大农民一同致富,是农村依靠科技致富的带头人。
(十一)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除具备上述有关条件外,还必须是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承担重要的专业技术任务,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都有较大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选拔人数
选拔人数采取条件和指标双控制的办法。在指标范围内对符合选拔条件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平衡,最后确定国家级和省级的人选。每年选拔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人数由人事部下达指标确定;每年选拔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00名。
五、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由国家一次性发给每人10000元津贴,并颁发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由省政府一次性发给每人8000元津贴,并颁发省政府特殊津贴证书(2000年以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津贴标准不变,并一次性发放完毕)。
六、选拔程序
(一)省人事厅每年根据上一年度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审批情况及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地、市及部分省直部门下达参考指标,未下达指标的可按1人掌握。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再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不占指标,但要在批准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满两年后并且在取得新成绩的基础上申报。
(二)各基层单位在广泛征求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各地、市及省直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和指标进行综合平衡,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经当地政府或部门领导审定并进行公示后,将人选有关材料报送省人事厅。
(三)省人事厅对各地、市及省直部门的推荐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核实上报人选情况并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指标数量、人选条件及各方面人才比例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初步人选,报省政府主管领导审定。经公示一周后,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报人事部由国务院审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由省政府审批。
七、推荐材料要求
(一)单位综合推荐报告3份,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情况、人选的排序及申报等级。推荐人选在2人以上的需附一览表1份。
(二)业绩说明材料。由单位负责填写,1500字以内,每人10份。具体说明人选自然情况、现实表现、业务和学术水平、工作实绩及现承担的主要项目(课题)等情况。
(三)《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3份,由个人填写。
(四)有关证明材料。
1、成果证书及荣誉证书需提供原件并复印件1份。评选时在综合考虑获奖情况前提下,优先考虑近5年所获成果。低于规定条件的成果或规定范围外其它方面的成果可作为参考。
2、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的需有省计委、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出示的证明。
3、在科技开发及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需有市(地)级以上审计部门的证明。
4、能反映其贡献情况的其它材料。
5、上述证明材料的明细表。
八、加强管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人才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加强领导。选拔工作要与本地、本部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突出重点,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严肃选拔工作纪律,确保推荐人选的质量。
(二)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对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者,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以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队伍的纯洁性。
(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适合当地实际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制度,从而建立起全省自上而下的高层次人才管理体系。
九、其它
(一)每年选拔的时间根据国家开展此项工作的时间确定,国家级和省级同步进行,工作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