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培养工作的力度,努力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营造适合我省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使人才工作为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分为科研院所、厂矿企业,地市(厅局)、院校,省级重点三个层次。凡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各级各类单位,均应建立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依据《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建立的省内各级各类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二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四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以巩固、发扬、提高学科(专业)优势,在教学、科研、生产实践中加快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言传身教,明确梯队带头人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以传思想、传技术、传经验为主的方式,对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传、帮、带,促进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五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是以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为核心,以学科(专业)为依托,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等工作的科研群体。
第六条 大专院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科研院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等单位原则上以所从事的主要专业为主。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所规定的学科、专业,或依据我省经济建设需要确定的学科(专业)执行。
第三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
第七条 梯队带头人是我省专业技术队伍的精华,代表着我省专业技术队伍的水平和声誉。梯队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是我省新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八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基础理论雄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掌握国内外信息,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善于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梯队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本学科(专业)的特色和扩大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五)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七)具有教授、研究员及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等);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不得超过60周岁,取得延聘资格人员可放宽至65周岁。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2、在技术开发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4、在教育教学方面,创建了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部)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或主编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由国家或省(部)范围内推荐使用,效果优异;
5、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省(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6、是我省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7、主持完成国家、省(部)重大、重点项目以及新产品、国家二类新药等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上述内容应以最近5年为准,所著论文、著作应为第一作者。
第九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后备带头人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二)忠于科研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有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虚心好学,刻苦钻研,求实创新;
(三)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和发展动向,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创新;
(四)有较强的学术、技术工作能力,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成绩显著。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取得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多篇学术、技术论文;或在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且有在研项目;
(六)在省内有较高学术、技术地位,有望在一定培养期内成为本学科(专业)梯队的带头人;
(七)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其他条件参照梯队带头人条件。
第十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第三梯队人员条件参照后备带头人条件。年龄一般在30岁左右。
第十一条 科研院所、厂矿企业,地市(厅局)、院校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条件参照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条件执行。
第四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审批
第十二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其学科(专业)应是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在国内外、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的学科(专业)。
1、省属大专院校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科(专业),原则上在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重点学科或有望在近一、二年之内进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的学科(专业)范围内选拔。
2、科研院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科(专业),应有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在所研究领域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研究成果,或其研究成果紧密围绕黑龙江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并做出贡献的学科(专业)。
3、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科(专业),应有稳定、明确的科研方向,在所研究领域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三等奖)科研或教学成果,在同类学科(专业)中处于优势或领先地位。
4、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申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科(专业
),应有稳定、明确的研究、生产方向,技术水平较高,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或在国内外、省内外具有一定优势,达到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或属于国内外、省内外首创,填补国内外、省内外空白;或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新产品以及属于我省资源再生利用、精深加工的产、品的学科(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