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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

时间:2020-07-27浏览:3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
《垦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八一农大,总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垦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工作是培养高质量人才和开展高水平科研的基础,是“科技兴垦”和垦区经济快发展、大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大力度加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工作,建立适应垦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学科(专业)及结构优化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要重点培养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使他们尽快成长起来,快出成果、多出成果、出高水平的成果,促进学科(专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日程,纳入本单位人才工作总体规划,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与优惠和支持,保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七日
 
垦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垦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工作、加快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重点突出、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营造适合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为垦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细则〉的通知》(黑人发[2003]17号)等有关文件精伸,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是以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为核心,以学科(专业)为依托,以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科研攻关为重点,具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从事科研、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等工作的科研群体。梯队带头人是垦区专业技术队伍的精华,后备带头人和第三梯队是垦区新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三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以巩固、发扬、提高学科(专业)优势,在科研、生产实践中加快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为宗旨.通过以老带新、言传身教,促进年轻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早出成果、快出成果、多出成果,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分为总局级和分局级(含分局、科研院所、产业化龙头企业,下同)二个层次。凡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都应建立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五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总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垦区重点建设学科(专业)(见附件1)。
    第六条 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做出较大贡献;
    (三)基础理论雄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掌握国内外信息,瞄准国际、国内科技前沿,善于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  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梯队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本学科(专业)的特色和扩大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赶超省内外先进水平;
    (五)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六)取得省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居垦区领先地位;
    (七)具有研究员、教授及相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享受研究员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高级畜牧师等),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八)身体健康。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
    1、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总局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2、在技术开发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省(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
    4、主持完成国家、省(部)重大、重点项目以及新产品、国家二类新药等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上述内容应以最近5年为准,所著论文、著作应为第一作者。
    第七条 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后备带头人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二)忠于科研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有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谦虚好学,刻苦钻研,工作勤奋;
    (三)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一定实践经验,掌握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和发展动向,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创新,有望在一定培养期内成为本学科(专业)梯队的带头人;
    (四)有较强的学术、技术工作能力,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主持或主研完成过总局级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成绩显著。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总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取得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多篇学术、技术论文,或在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其它条件参照梯队带头人条件。
    第八条 学科(专业)梯队第三梯队人员条件参照后备带头人条件。年龄一般在30岁左右。
    第九条 分局级学科(专业)梯队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条件可参照总局上述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条 申报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单位,科研院所应有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研究成果,或围绕垦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科(专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有稳定、明确的研究及生产方向,技术水平、产品科技含量及附加值较高,或在国内具有一定优势,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属于国内首创,填补国内空白;或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属于资源再生利用、精深加工产品的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  申报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需填写《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审批表》(见附件2),提交本学科(专业)开展科研、教学、生产等整体工作情况的综合文字材料及佐证材料,由单位出具正式报告,说明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产生过程及申报理由。
    第十二条  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人选原则上从分局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中产生。
    第十三条  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设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1—2名,第三梯队l—3名。原则上梯队人选在一个单位产生。
    第十四条总局人事局负责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的建立和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的管理工作,分局、科研院所、产业化龙头企业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单位分局级学科(专业)梯队的建立和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具备申报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条件和标准的单位,每年年底前将有关材料报总局。
    第十六条  总局人事局负责审核申报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有关材料,组织总局机关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垦区知名专家进行评审,报总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分局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的产生,由各单位在征求本学科(专业)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总局人事局备案。
    第十八条 总局设立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实行申报审批制。
    第十九条  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的资助标准、条件和办法。
    (一)对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重点是直接从事经济领域研究的学科(专业),每年择优资助2—5个,资助额度为10—30万元,主要用于建设和完善重点实验室、重点图书室、中小型实验设备和专业图书的购置。
    (二)学科(专业)当年有总局级以上在研项目,重点是直接从经济领域研究的在研项目或者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当年从事涉及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科研自选项目;学科(专业)设备、资料急需更新、增置,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经资助后.科研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达到或保持省内先进水平。
    (三)学科(专业)梯队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学科(专业)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报总局人事局。总局人事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论证并将结果报总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总局财务处依据总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和资助额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人才队伍建设的资助标准、条件和办法。
    (一)每年择优资助10名左右的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主要用于到国内外参加学术交流、短期进修、考察及出版科研著作等。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学科(专业)当年有总局级以上在研项目,重点是直接从事经济领域研究的在研项目或者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当年从事涉及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科研自选项目;所参加的学术交流、短期进修、考察及出版科研著作等工作,须与当年所从事的科研项目直接相关。
    (三)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人才队伍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学科(专业)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报总局人事局。总局人事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论证并将结果报总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总局财务处依据总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和资助额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须对资助资金单独立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写入年度工作报告报总局人事局。受资助单位和个人不能履行专项使用或使用不当的,总局收回资助资金,且三年内不再资助。
    第二十二条  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在申报科研课题时,总局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并在经费安排上给与倾斜。
    第二十三条 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梯队开展科研、教学、生产及项目进展情况,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科研、工作、思想情况,所在单位重视程度、支持力度、改善环境和创造条件等万面。
    第二十四条 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估调整一次,符合条件并达到要求的予以保留,无科研成果或科研成果及业绩不突出,在培养、使用人才上存在问题的予以调整。调整更换时要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总局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资格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
    (二)丧失或违背其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三)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带头人退休、调离、辞职、死亡,或因其它原因不在岗而又无人接替带头人工作的;
    (五)后备带头人调离、辞职后无后备带头人的;
    (六)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违法、违纪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被资助者因死亡、无正当理由出国逾期不归、违法乱纪被判刑及调离、辞职或已不具备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资格的,停发资助资金。剩余资金交回总局或经总局同意转作新批准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分局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的有关待遇,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