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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本部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7-27浏览:202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本部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农垦校发[2002]43号

   按照学校改革的总体思路,为优化学校人力资源的配置,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保障体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待聘人员的管理工作,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的通知》(黑教联[2001]15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6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待聘人员的范围
    待聘人员是指学校本部实行聘任制后因单位超编或机构撤并后的聘余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聘约或违反聘约被解聘人员、停薪留职期满回校等待聘任的人员。不包括附属单位和企业编制人员。   
    二、待聘人员的管理
    1、确定待聘人员,应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时要写出书面情况报告,上报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
    2、待聘人员校内待聘期限一般为一年,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一年后人事关系由校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3、待聘期间,对表现较好、服从分配的待聘人员,可由学校提供一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
    4、待聘人员要服从管理,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后果自负。
    三、待聘人员的待遇
    对属于因单位超编或机构撤并后的待聘人员,享受如下待遇:
    1、待聘人员当月原工资照发。自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二至六个月,生活费标准按本人基本工资[职等(技等、等级)工资和津贴]发放;七至十二个月,生活费标准按本人职等(技等、等级)工资发放;从第二年起,本人还没有重新聘任转岗,参照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120元/月(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而变动)。待聘人员的生活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从第三年起,仍未上岗的,学校将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2、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享受与在职人员的同等的医疗保险、住房待遇。
    四、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农垦校党发[1995]1号文件中的《待聘(岗)人员的待遇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