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校发[2002]44号
为解决少数工作人员因年龄较大,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满负荷工作的实际困难,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的通知》(黑教联[2001]15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6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黑办发[20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退岗休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退岗休养人员应是学校本部编制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专职科研人员(不包括附属单位和企业编制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单位超编或机构撤并后的聘余人员,男满5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30年,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干部;或男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5年,女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人。
2、身患疾病,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经医务劳动鉴定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3、具有其它特殊情况者,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特殊审批。
二、退岗休养人员的待遇
1、退岗休养期间,享受原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职等(技等、等级)工资+津贴]。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如遇国家工资调整,按原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标准调整基本工资。
2、退岗休养人员享受与在职人员的同等的医疗保险、住房待遇,不享受在岗工作人员的各项职务岗位津贴、补贴及年终奖金。
3、退岗休养后不予复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4、处级干部和正高职称人员退岗休养待遇按农垦校党发[20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退岗休养人员的管理
1、办理退岗休养的程序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由人事处办理手续。
2、退岗休养人员由原单位负责管理,退岗休养一切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农垦校党发[1995]1号文件中的《关于教职工假退休的规定》同时废止。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