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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安置实施办法

时间:2020-07-27浏览:336

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安置实施办法

 

农垦校发[2003]37号
 
    为实现学校教学主体的顺利搬迁,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安置的原则
    (一)正确处理搬迁、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学校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教学主体搬迁顺利的前提下,确保稳定。
    (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按需随迁。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和选聘。
    二、人员安置的范围
    此次人员安置包括: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暖服务中心、校办通信站和宾馆、校卫队、文化中心、交通稽查所等附属单位的在册职工及农行农大分理处的农大职工、原教务处设备科承包人员、保卫处管理的更夫、成人教育学院后勤服务人员。
    三、人员安置的政策
    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安置的途径主要有大庆新校区社会化项目吸纳大部分;老校区留用一部分;自谋职业一部分;向大庆市推荐就业一部分;退岗休养一部分;待聘一部分。
    (一)大庆新校区社会化项目吸纳的人员政策
    1、学校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或通过竞聘到食堂、公寓、浴池、物业管理等岗位工作,其待遇(应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学校与这部分职工签订“保留人事关系协议”;学校保留其职工身份;享受学校在大庆的住房政策;如遇国家工资调整,按2003年7月1日的职务调整档案工资,但到退休前学校不再给予其工资、福利、奖金、社会保险等待遇,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时,再回校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学校同条件退休人员待遇。
    2、学校给签订“保留人事关系协议”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按月发放岗位工龄补贴。岗位工龄补贴月标准为工龄×8元。岗位工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二)自谋职业人员政策
截止2004年7月1日,工作人员申请自谋职业或自行调出学校的,学校按其工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为工龄×1000元;并为其缴纳1996年1月1日以来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自谋职业人员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由人事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三)退岗休养人员政策
    1、退岗休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凡属事业编制,截止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且男工龄满30年、女干部工龄满25年、女工人工龄满20年的人员;或身患疾病(含残疾),工龄满10年以上,经医务劳动鉴定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退岗休养。
    2、退岗休养人员的待遇
    (1)退岗休养期间,以批准退岗休养时的基本工资[职等(技等、等级)工资+津贴]按月计发生活费。退岗休养期间,工龄可连续计算。如遇国家工资调整,退岗休养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视为考核合格,按规定晋升档案工资。
    (2)退岗休养人员的医疗保险等按在职人员规定执行,不享受在岗工作人员的各项职务岗位津贴、补贴及奖金。
    (3)退岗休养人员不予复职,不再晋升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3、退岗休养人员由留守的部门负责管理。退岗休养一切费用按照原开支渠道列支。
    4、原退岗休养人员的待遇和管理办法不变。
    5、各单位必须在2003年8月1日前将申请退岗休养人员的《退岗休养审批表》统一交人事处,逾期不再办理。退岗休养人员计算退养工龄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四)待聘人员政策
    1、待聘人员的范围
    待聘人员是指上述单位中属事业编制的人员,因机构撤销后,没能竞聘上岗的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聘约或违反聘约被解聘人员;停薪留职期满回校等待聘任的人员。不包括企业编制人员。
    2、待聘人员的管理
    (1)确定待聘人员,应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时要写出书面情况报告,上报人事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
    (2)待聘人员校内待聘期限为1年,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一年后人事关系由校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从第三年起,仍未上岗的,学校将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托管政策依照黑办发[2002]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3)待聘人员要服从管理,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待聘人员的待遇
    对因原机构撤销的待聘人员,享受如下待遇:
    待聘人员待聘当月原工资照发。自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2至6个月,生活费标准按本人基本工资[职等(技等、等级)工资和津贴]发放;7至12个月,生活费标准按本人职等(技等、等级)工资发放;从第二年起,本人还没有重新聘任转岗,参照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120元/月(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而变动)。待聘人员的生活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4、待聘人员不随学校迁往大庆。
    (五)附属单位中的企业编制人员政策
    附属单位中的企业编制人员可与事业编制人员一起由学校推荐或通过竞聘上岗,但不享受学校的岗位工龄补贴;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金;不执行事业编制人员的退岗休养和待聘政策;待聘人员校内待聘期限为1年,人事关系由校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待聘期间发给生活费,半年内,生活费标准按本人职等(技等、等级)工资发放;7至12个月,参照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120元/月(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而变动)。从第二年起,仍未上岗的,学校将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托管政策依照黑办发[2002]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搬迁的本文第二条所列人员。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0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