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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安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时间:2020-07-27浏览:113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安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农垦校发[2003]38号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现就《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属事业编制,自愿在老校区岗位工作的人员,留守工作岗位撤消时,达到《实施办法》规定的退岗休养条件或男满50周岁且工龄满30年的工作人员,可办理退岗休养,但不随学校迁往大庆;未达到退岗休养条件的人员,如大庆新校区社会化项目仍有需求,可竞聘上岗,没能竞聘上岗的按待聘人员管理。
    二、凡属事业编制,自愿停薪留职、不随学校迁往大庆的工作人员,学校与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学校保留其职工身份;如遇国家工资调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视为考核合格,按2003年7月1日的职务调整档案工资;学校不收停薪留职费用,但不再给予其工资、福利、奖金、医疗保险、住房等待遇,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时,再回校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学校同条件退休人员待遇。社会保险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三、到大庆新校区社会化项目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非本人违反劳动合同而被聘用单位解聘,符合待聘条件的人员,学校在其待聘期间发给生活费,标准为:第一年按《实施办法》中的待聘人员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发放;从第二年起,按岗位工龄补贴加大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直至重新上岗。如因本人违反劳动合同而被解聘,学校视为考核不合格,不予为其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并停发岗位工龄补贴。本人如因有劳动合同规定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情形而被解聘的人员或受到刑事处分或达到学校规定的其它情形,学校将与其解除“保留人事关系协议”。
    四、到大庆新校区社会化项目岗位工作的人员,如遇学校空编,符合条件的仍可回学校竞聘上岗。
    五、学校成立针对大庆新校区社会化项目的劳动协调机构,依据《劳动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协调用人单位和我校被聘人员之间出现的劳动问题,保证我校职工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0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