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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销假规定及程序

时间:2019-11-07浏览:24

一、假期类型及相关规定

(一)事假

1.申请:教职工申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批准,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请假4-6天的,由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请假7天(含7天)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处级干部请假按照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流程》执行。不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因私事离开大庆,也须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

2.工资执行政策

校内津贴:事假7 天或旷工1天的,停发当月校内津贴;累计事假一个月或旷工3天的停发一年校内津贴。

统发工资:事假在15天以内的,统发工资正常发放;超过15天者,扣发其假期内工资。

因事请假一年内连续20个工作日或累计满3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含)以上档次,并停发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

(二)病假

1.申请: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病假超过二天者,须由就诊医院(三甲以上)出具诊断意见书,经所在单位批准,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2.工资执行政策

校内津贴:病假15 天,停发当月校内津贴;病假六个月停发一年校内津贴。

统发工资: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号)规定执行。(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额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三)探亲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教职工,同亲属(指配偶、父母,不含岳父母、兄弟姐妹、儿女)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待遇。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分别为30天和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探望地点应以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准。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在寒暑假期间实行串休的教职工,应在串休期间探亲,如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四)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五)产假
    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统发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女教师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间比照岗位津贴的50%发放校内津贴。
   (六)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本人供养的亲属(含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丧假三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自理。

二、销假程序

教职工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到准假单位亲自办理销假手续,并报人事处,以便恢复有关待遇。因故不能按时返校,需要续假者,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告。续假3天以上者须取得证明,经原准假单位审批,并履行相关程序。
    三、其他规定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整改落实方案》(黑人社发[2014]61号)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请事假一年内连续20个工作日,或累计满3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含)以上档次,并停发本年度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号):因病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4.各类假期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5.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未尽事项按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各类请假事项表格到人事处网站下载。

7.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最后更新 (2019-11-07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