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险缴纳比例的通知
各单位:
为提高教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大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庆医保发[2011]18号)文件精神,我校决定对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做如下调整: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由原来工资总额的6%上调至8%,个人缴纳比例仍保持2%不变。政策调整后,个人账户计入医疗保险费用=工资总额的2%(个人)+工资总额的8%(单位基本)+工资总额的3%(单位补充)。
同时,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
社会保险科
2011年6月30日
最后更新 (2011-07-04 09:07)